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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管不辞而别,公司电脑中毒,导致数据丢失,损失谁来负责?

案例:因为网管不辞而别,“公司部分电脑染上病毒,文件丢失。”前不久,西青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单位告员工劳动争议案中,某汽车配套公司代理人述说:“因为 被告张某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导致现有设备电控资料全部丢失,后续维护和改造升级无法进行……”西青区法院一审宣判,张某与公司进行工作交接,同时返还公司 为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1128.96元。

在大多数人认为工作不好找的情况下,“80后”网络维护员张某不辞而别,“炒”了单位的鱿鱼。据其单位诉称,公司与张某于2008年9月4日签订劳 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08年9月5日至2011年9月4日,试用期为2008年9月5日至2008年12月4日。公司进行多项培训后安排张某正式上岗, 主要负责公司设备电控部分的开发和维护以及全公司的办公电脑、电话和网络的维护工作。公司依法为张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从2009年10月14日起,张某在没有事先通知公司的情况下突然离职并至今未归。此后公司虽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多次与张某联系,但张某以已 回安徽老家为由既不回公司上班也不与公司进行工作交接。由于张某自动离职后一直未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导致公司无法及时终止张某的社会保险缴 纳,至起诉时,已缴纳至2009年12月。

 

因张某突然离职后未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导致多项资料丢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还导致公司办公电脑及网络无人维护,造成部分电脑染 上病毒丢失文件。公司认为,张某的突然离职行为不但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公司的形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张某与公司进行工作交接手续支付公司为其缴纳的2009年11月至2009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一千多元。

西青区法院缺席审理后认定了张某到原告公司从事上述工作并不辞而别的事实。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交接 已有约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因此公司要求张某进行工作交接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